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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七: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角度看股权转让与增资方式实施混改的差异

发布时间 :2021-03-01 点击浏览: 1412 次

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与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8〕6号)文件,未上市国有企业实施混改可以采用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存量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包括转增同步)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山东省属及地方国企混改实务中也以上述方式为主要混改方式。除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常规差异外,从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角度分析还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在实务中应予以关注。现结合相关制度与混改工作实务,简述相关差异如下:

一、选择适用不同

混改企业制定混改方案,确定混改目标阶段,需要依据企业发展现状、集团及自身战略发展规划、战略投资者引进类型、企业资本结构与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分析选择混改产权交易方式。存量股权转让交易变现资金回流原国有股东,不会留在混改企业,故一般适用于实收资本规模较大,资本结构合理,引战引资需求较小,或原国有股东投资变现要求较强的企业;增资扩股方式下,交易资金留存在混改企业,成为后续发展的资金支持,一般适用于初创期或上升期资金需求性强,负债率高、实收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的混改企业。转增同步实施混改,从实务角度我们一般理解为“以增带转,转增同步”,选择适用的依据介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是一种相对折中,但是又能兼顾两者优势的方式。

二、挂牌公示

一是挂牌公示时间方面,股权转让方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正式披露时间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采用增资扩股或转增同步方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二是挂牌公示条件方面,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设置资格条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增资扩股或转增同步方式,32号令未禁止企业增资中对投资方设置资格条件,但要求应在对外披露信息中公开投资方的资格条件。

三、交易竞价

股权转让方式下,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时,可选竞价方式为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实务中因国企混改一般多以参股权转让为主,较少涉及债权债务、担保及职工安置等复杂事项,竞价方式上通常以网络竞价为首选方式;增资扩股或转增同步方式可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遴选,也可以根据增资方案设计多标段、区间性或多轮次的竞价方案,根据32号令规定,“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四、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股权交易价款必须以货币方式结算,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根据32号令规定,“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增资扩股方式,增资价款可以货币或者非货币方式结算。根据32号令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32号令未对增资能否及如何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规定,实务中我们认为,如经国资主管部门审批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增资的,可参照32号令中存量股权转让分期的相关要求,由增资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同时应考虑不同实缴出资时点,新老股东对混改企业股东资产所有权、分红权界定的问题。转增同步方式下,则须兼顾上述两种方式的制度要求和考虑事项。

五、税务负担

股权转让方式,混改企业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计税成本及交易费用后需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增资扩股方式,虽混改企业增资导致原股东股权被稀释,但其股权的计税成本和计税基础均不发生变化,因此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非上市国企混改流程的关键环节,也是混改股东结构、股权比例目标实现的核心环节。混改方式选择影响混改实施的周期、流程,更影响着混改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混改实务中,混改企业、审批机构应在混改目标的指引下,结合企业价值预估与战投接洽的情况,充分论证、比选适用的混改方式、混改路径,并在实施过程中保持动态监督、及时调整,合理取保混改工作顺利、高效完成。



国企混改实操系列:

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一:浅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二:国有股权转让常忽视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一)

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三:国有股权转让常忽视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二)

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四:浅析《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五: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五: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落地 山东“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中长期激励工具超过12类

国企混改实操系列之六:浅析《“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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