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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拟修订的五项监管制度会有什么新变化?

发布时间 :2024-04-15 点击浏览: 82 次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公开披露2024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该计划显示将于今年修订五项国资监管制度:

1.修订《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修订《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

3.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4.修订《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5.修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在今年2月26日召开的党委扩大会议上强调,要研究完善政策供给,全力推动国资央企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国企混改研究院就上述相关政策进行了查询,发现最早的相关制度是于2004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至今已近20年。相关具体情况及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目前能公开查询到的是《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号令),于2004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企混改研究院分析,此次修订或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有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比如核心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流企业、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进行调整修订。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

目前能公开查询到的是《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于2004年8月25日发布,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企混改研究院认为,该办法中可以调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客观影响因素中,未明确提出研发经费投入的调整办法,而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又是国资委当前考核指标“一利五率”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估计会在此方面计算时适当加入调整因素。

另外,该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以及“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等规定,这些规定与当前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必然面临的投资沉没成本、创新周期、新兴产业行业特性等客观情况不太匹配,或在相关方面进行调整。

三、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目前能公开查询到的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于2005年8月25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于今年1月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因此国企混改研究院认为或将结合该通知有关要求来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四、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名称没有变化。《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于2018年7月13日公布,于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企混改研究院认为,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已连续多年发布关于做好当年度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此次修订应结合这一系列通知进行。而且,随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的公布施行,相应违规经营行为的界定及责任追究也应当结合该办法以及近年来查处的违规违纪新形式予以完善和衔接,而且责任追究的力度或将再度加大。

比如在衔接方面,《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五、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该政策目前已经完成修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已于2024年1月2日经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2024年1月9日印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与旧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重要的几点变化首先是在总则第一条拔高了政治站位,而不仅仅是从国资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其次是对风险分类进行了调整,将过去旧办法中的第二类一些内容调入了第一类,并要求“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再次是增加了“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新办法还对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等进行了更加全面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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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国赢国企混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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