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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业务区分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3-02-28 点击浏览: 531 次

近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刊登的一篇关于广西国资委专项整治融资性贸易腐败的文章,再次引发了对国企供应链业务的热议。

混改研究院也就此查询大量法规、文献及媒体报道,开展了相关研究。

一些国企的供应链业务,经常游走于融资性贸易的边缘。而融资性贸易,普遍被认为是“名为贸易实为借贷”,表现形式也经常是“空转”、“走单”,是国家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曾多次发文明令禁止的。

“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这是业内对融资性贸易的认识。

很多国企都设立了自己的供应链公司,相应开展的业务,有的确实是围绕自身主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展的真实性贸易,有的也确实和自身主业无关,只是利用自身资金优势而从事五花八门的大宗贸易,而其目的经常是两个:一是赚取贸易差额或资金利息,二是做大“营业收入”,以满足相关评价标准如进入所谓百强、五百强等提升自身社会形象或政治形象,或以此提高自身再融资能力,继续增加负债。

那么,如何区分界定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业务呢?

目前最权威的解释应当就是国务院国资委针对该问题的答复了。

近期有关人员向国务院国资委网站留言询问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具体问题为: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在网站公开回复为: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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