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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实务心得分享1:混改、激励、投资涉及知识产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3-07 点击浏览: 473 次

国有企业在进行混改、中长期激励或投资并购时,经常会遇到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情况。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国有企业要提高核心竞争力、打造创新型国企之后,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将是常态化行为。

混改研究院根据近年来在为国企改革或投资管理相关咨询服务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将相关心得予以总结并分享,欢迎读者来电来函批评指正或沟通交流。

一、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两大前提:一是可用货币估价,二是可合法转让。

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主要程序

与非货币财产出资类似,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程序也对应其两大前提,即货币估价和合法转让。由于知识产权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在验资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且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

按照《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程序具体如下:确定/修改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权属变更--注册资本验资审核--换领营业执照。

三、知识产权评估要点

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包括成本利润率法和收益法,目前国内、国际大部分知识产权评估采用收益法(收益现值法),是在假设企业未来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知识产权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在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使用该知识产权未来产品相关的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配套能力;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对于尚未实施的知识产权参考知识产权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二是,根据知识产权技术应用领域平均更新速度、技术先进程度、垄断程度、法定保护年限、知识产权产品寿命期、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等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剩余经济寿命。通常来讲,知识产权经济寿命要短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剩余保护年限。

四、出资瑕疵

实践中,相关纠纷主要出现在出资范围瑕疵、权属瑕疵、出资程序瑕疵、登记缺失等情形。

在确认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之前,国有企业需要先行明确用以出资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范围。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商标权利范围应当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

另外,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所涉及职务发明问题,公司出资和自然人出资对职务发明存在相反的证明关系:如果是公司用知识产权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知识产权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知识产权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五、出资不实

总体来讲,出资不实主要存在前后两种情况,前一种是初始出资时评估虚高,后一种是随着时间推移,该知识产权因科技进步、市场竞争等原因导致贬值。前者发生时,需进行出资替换或补足出资,后者发生时如各方股东未明确约定,则无须进行替换或补足。

与此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资监管部门或国有企业也会额外要求出资股东进行出资调整。比如,所出资知识产权与被出资企业未来发展关联性较弱或无任何关联,对公司业绩无任何贡献,只是为满足出资需要,甚至是出于虚增企业资产,同时偷逃税款的目的。在这些情况下,国资监管部门或国有企业一般会要求出资股东替换出资或补足出资,要求被出资企业定向减资或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列入资产减值损失,扣减当期净利润,还原被出资企业真实资产和经营情况。

六、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中的知识产权出资税收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中(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通过上面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以直观看出,个人或企业以技术成果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具有一定的税收优化空间。在入股专利经济寿命期间,保持对应入股股权稳定,持续递延知识产权出资产生的所得税,同时被入股企业可实际将入股知识产权按评估值入账并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可间接实现双重税收优化。


文章来源:国企混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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