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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收购山钢有了新进展!

发布时间 :2023-12-08 点击浏览: 260 次

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公布了11月6日-11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例。其中,“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已经于11月6日办理审结。


这意味着,中国宝武收购山东钢铁集团时隔近3年终于有了新消息,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下一步收购股权扫清了障碍。甚至市场有消息指出,今年年底前中国宝武将完成对山钢的股权收购。





什么是无条件批准经营集中?怎样才能进行经营者集中?为什么该案件可以获得无条件批准?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就是垄断行为,而为了避免垄断,就要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符合经营者集中审查之后,才能进行经营者集中。该案件正是在此背景下得到无条件批准。


回顾中国宝武与山钢集团的重组,其实早在2021年7月15日,山钢股份公司就发布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宝武重组山钢),提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筹划对山钢集团战略重组事项。此后,虽有多次传闻,但始终无官方披露双方重组(收购)的消息,距离此次披露消息有2年半的时间。


延伸阅读:


经营者集中,其实说的还是反垄断。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三种情况: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看到,上述的第三种情况有一个前提条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就是说,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是完全被禁止。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集中行为既可能促进竞争、也可能损害竞争,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限制竞争效果,所以反垄断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对经营者集中有明确规定。


经营者集中也有几种表现形式,简单来看,按照企业是否处于相同的生产阶段,我们可以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经营者集中、纵向经营者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


其中横向经营者集中,双方都处在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市场层级上,双方可能还具有竞争关系。比如说,在同一区域内的两个汽车制造商,它们俩如果进行集中,就可能因“强强联合”而形成垄断。这也是最容易形成垄断的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


纵向经营者集中,可以理解为同一产业链条下不同环节各个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还是以汽车产业为例,其涉及产品技术开发、机械石化、零部件制造、保险维修等多个行业,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家之间的集中也属于经营者集中,相对而言,这种集中影响稍小。


混合经营者集中,则可以理解为双方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汽车制造商和牛奶生产商之间的集中,这种经营者集中通常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考虑,但如果达到一定规模也会对市场产生影响。


原标题《宝武收购山钢案审结》。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文章来源:中国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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