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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虚假贸易十不准

发布时间 :2023-12-08 点击浏览: 386 次

 2023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严禁各类虚假贸易业务的开展,并三令五申如企业再发生虚假贸易,则涉及企业就地免职,免职后再查。国资委继续紧盯屡禁不止的“牛皮癣”问题,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并强调要持续深化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1.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2.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3.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4.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5.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6.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7.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
    8.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9.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10.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文章来源:国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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